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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三高中禁收补课费

  发表日期:2007年2月15日   出处:福州日报    作者:记者许含宇     【编辑录入:朱立仪

  本报讯今年我市将继续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规范学校集体补课行为。记者昨天从市教育局召开的有关会议上获悉,小学和初中一、二年级不得组织有偿集体补课,初三和高中年级可组织补课,但严禁向学生收费,教师超课时补贴经费由各县(市)区教育局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解决。

  此外,学校和教师不得参与代办学生保险。学校除了为学生统一办理校方责任险外,不得参与组织代办和变相代办学生平安保险等个人保险,教师不得替保险公司代收保险费。学校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以任何理由在校园内摆摊设点办理保险业务,不得收取保险公司提供的宣传劳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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