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20日,乌鲁木齐一男子持刀砍死两名小学生,21岁女教师马瑞为保护学生面部被砍毁容。马瑞父亲认为女儿行为已超出职责,应是见义勇为;有关部门至今未对马瑞进行表彰,他们认定马瑞的行为是职责所在,不属见义勇为;市民认为不表彰马瑞等于纵容恶势力。(据2月7日《中国青年报》)
马老师只是一位21岁的女性,可她为了保护学生,却能够不顾自己的生命危险,在被砍伤之后,还继续呼喊学生散开,因而连中三刀,这是一种难得的英雄行为。在她面前,许多男儿都要自愧不如。可是在她受伤之后,有关部门却在是否属于“职责行为”而纠缠不清。
令人感到不可思议的是:在“12·20杀人案”中成功制服歹徒的“两名政府工作人员”事发后不久就被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难道仅仅是他们做了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既然人民警察在执行任务中遇到不幸可以表彰,为何教师在保护学生时受伤就不能受到表彰呢?
给马老师一个表彰并不难,难在我们对英雄缺乏敬重之心。尽管马老师在受伤后受到各级领导的慰问,但在实质性评判上却显得推三阻四,生怕给自己落下了什么把柄,至于是否伤害了英雄的心则不在考虑之列。
表彰英雄不仅是给英雄一个安慰,更是给社会一个良好的导向,对坏人坏事一个裁定。怠慢英雄何尝不是对英雄的一种“伤害”,“伤害”英雄也是一种罪,是对社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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