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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雄为何如此难以评判?

  发表日期:2007年2月14日      作者:林卫萍     【编辑录入:朱立仪

  

  20061220日,乌鲁木齐一男子持刀砍死两名小学生,21岁女教师马瑞为保护学生面部被砍毁容。马瑞父亲认为女儿行为已超出职责,应是见义勇为;有关部门至今未对马瑞进行表彰,他们认定马瑞的行为是职责所在,不属见义勇为;市民认为不表彰马瑞等于纵容恶势力。(据27日《中国青年报》)

  马老师只是一位21岁的女性,可她为了保护学生,却能够不顾自己的生命危险,在被砍伤之后,还继续呼喊学生散开,因而连中三刀,这是一种难得的英雄行为。在她面前,许多男儿都要自愧不如。可是在她受伤之后,有关部门却在是否属于职责行为而纠缠不清。

  令人感到不可思议的是:在“12·20杀人案中成功制服歹徒的两名政府工作人员事发后不久就被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难道仅仅是他们做了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内的事?既然人民警察在执行任务中遇到不幸可以表彰,为何教师在保护学生时受伤就不能受到表彰呢?

  给马老师一个表彰并不难,难在我们对英雄缺乏敬重之心。尽管马老师在受伤后受到各级领导的慰问,但在实质性评判上却显得推三阻四,生怕给自己落下了什么把柄,至于是否伤害了英雄的心则不在考虑之列。

表彰英雄不仅是给英雄一个安慰,更是给社会一个良好的导向,对坏人坏事一个裁定。怠慢英雄何尝不是对英雄的一种伤害伤害英雄也是一种罪,是对社会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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