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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出生的未成年子女(含18周岁以下)回国落户

  发表日期:2015年12月20日          【编辑录入:chen2004

事项名称

国外出生的未成年子女(含18周岁以下)回国落户

事项编码


事项类别

公安机关户籍登记

办理法律依据

福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福州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有关权限时限和程序的规定修订稿的通知》

办理程序

父(母)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窗口直接办理(已向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审批通过)

办理条件


需提交材料

1.婴儿《出生证》(收取原件)

2.《户口簿》

3.《居住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定居证》或《办理户口通知单》(由出入境管理处受理审核)。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丢失、损坏补办户口簿收取工本费每本6元(集体户口簿每本40元)

闽价(1997)费字218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办理机构(科室)

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办理地址

落户地派出所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上班时间

联系电话

0591-83601010(咨询)

转:福州市公安局琅岐边防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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