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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共用墙损坏引纷争 法院辨法析理促和解

  发表日期:2015年10月18日          【编辑录入:朱立仪

     住在福州马尾区琅岐某管理区的陈福水(化名)因认为其房屋相邻墙面受琅岐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琅岐某管委会)损坏一事,多年来一直向市政府12345热线投诉,并向马尾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琅岐某管委会将墙体后移并赔偿其20万元,经过法院深入辨法析理,双方在法院下判后进一步友好协商并握手言和。

  1995年,琅岐某管委会征用与陈福水房屋相邻的陈依明(化名)的房屋及土地,用于建设幼儿园。陈福水房屋的北面墙体与原陈依明房屋南面墙体系共用墙,该墙体上没有开门、窗。但在建设幼儿园围墙时,陈福水坚持要求琅岐某管委会退离该共用墙约0.12米另行建墙。建成后,幼儿园围墙与陈福水房屋之间就留下了一道宽0.12米,长9.2米的空隙。长年累月的风吹日晒雨淋,致使陈福水房屋日渐损坏。于是其起诉要求琅岐某管委会将墙体后移2米,并赔偿其取暖费、健康医疗费、墙体重建、精神损失、房屋贬值、环境污染费等共计20万元。

  审理过程中,马尾法院琅岐法庭审判人员多次深入现场,引导双方当事人在现场沟通协商,明确指出这是一起因共用墙的使用维护不当造成陈福水房屋损坏的纠纷,对于该共用墙双方有共同使用的权利,也有共同维护的义务。同时指出,陈福水对该空隙的形成负有主要责任,其要求对方赔偿与通风、采光有关的损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琅岐某管委会应当预见到该空隙会对共用墙产生损害,却没有采取防水措施,对陈福水房屋造成的损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为此,法院依法判决琅岐某管委会将墙体后移0.75米,并赔偿陈福水1万元。双方对该判决均未提出上诉,但表现出与判决前明显不同的和解意愿。主审法官抓住有利时机,组织双方进一步协商,最终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同意在法院判决琅岐某管委会支付1万元的基础上,由琅岐某管委会再补偿陈福水1万元用于其修建墙体,不足部分由陈福水自行承担,陈福水应在幼儿园放暑假期间修建房屋墙体。最终,这起信访多年的相邻权纠纷得以友好解决。(来源:福州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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