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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尾区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标准

  发表日期:2013年9月12日          【编辑录入:朱立仪

发布时间:2013年09月12日   发布单位:海峡时报   
 

    (记者 吴丹红)9月11日,记者从区政府获悉,近日我区对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标准进行了调整。个人缴费档次标准从原来每年100元—1200元调整至100元—2000元。

  据介绍,本次调整包括:调整个人缴费档次。个人缴费档次标准从原来每年100元—1200元12档(每100元为1档),调整至100元—2000元20档(每100元为1档);调整政府缴费补贴。保留原来缴费档次100元—1200元的缴费补贴不变;选择缴费档次1300元—2000元的,政府缴费补贴均为每人每年85元;扩大缴费困难群体范围。增加对重点优抚对象(由区民政局认定)、非重度残疾人(由区残联认定)等缴费困难群体的缴费补助,即对城乡重度残疾人、城乡低保户、城乡重点优抚对象、城乡非重度残疾人、城乡计生对象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政府为其代缴100%的最低标准养老保险费(即每人每年100元)。制度实施时46-59周岁的重度、非重度残疾人、低保、优抚对象、计生对象等缴费困难群体申请一次性补缴不足15年年限的,政府按照全额代缴政策执行。允许缴费困难群体个人增加缴费,缴费后按照相应档次予以缴费补贴;城乡居民保参保人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若中断缴费,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应补足15年,补缴部分不享受政府补贴。

  根据调整规定,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和无力参保县级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老年生活保障金,且具有当地户籍的参保人,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城乡居民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若不参保缴费,则年满60周岁不享受基础养老金,但允许城乡居民保制度实施时未满60周岁,现已超过60周岁的城乡居民,在城乡居民保制度实施两年内补办参保登记手续,补缴保费,但不享受政府补贴,从其补办手续的次月起享受养老金待遇;建立丧葬补助制度。待遇领取人员身故后,按当年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

  据悉,马尾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标准调整从2013年的8月2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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