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琅岐工商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福州市琅岐经济区一家果场于2008年6月开始在其果场内经营休闲观光旅游,并在果场房屋墙壁张贴“果场休闲观光旅游须知”,其中第四条含有“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该场所有,若有变更,另行通知”,该条款属“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对合同的解释权”的格式条款,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对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我局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壹仟元罚款。
近日,琅岐工商局在日常巡查中发现,福州市琅岐经济区一家果场于2008年6月开始在其果场内经营休闲观光旅游,并在果场房屋墙壁张贴“果场休闲观光旅游须知”,其中第四条含有“本须知最终解释权归该场所有,若有变更,另行通知”,该条款属“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对合同的解释权”的格式条款,违反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十一项的规定。对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我局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壹仟元罚款。